日前,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國務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公布了今年18件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和28件擬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這其中提到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國務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明確的立法項目及負責起草的單位
一、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18件)
1.糧食安保障法草案(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起草)
2.增值稅法草案(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
3.消費稅法草案(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
4.關稅法草案(財政部、海關總署起草)
5.文化產業促進法草案(文化和旅游部起草)
6.黃河保護法草案(水利部、發展改革委起草)
7.社會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財政部起草)
8.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草案(衛生健康委起草)
9.反壟斷法修正草案(市場監管總局起草)
10.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衛生健康委起草)
11.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海關總署起草)
12.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教育部起草)
13.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農業農村部起草)
14.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國務院辦公廳、司法部起草)
15.突發事件應對法修訂草案(司法部組織起草)
16.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公安部起草)
17.行政復議法修訂草案(司法部起草)
18.審計法修正草案(審計署起草)
此外,發展規劃法草案、電信法草案、廣播電視法草案、能源法草案、學前教育法草案、藥師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機關運行保障法草案、計量法修訂草案、公路法修訂草案、鐵路法修訂草案、統計法修正草案、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商業銀行法修訂草案、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保險法修訂草案、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修正草案、仲裁法修訂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監獄法修訂草案等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擬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8件)
1.國務院關于加強農產品批發市場監督管理的規定(司法部起草)
2.供銷合作社條例(供銷合作總社起草)
3.稀土管理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
4.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市場監管總局起草)
5.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監督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
6.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證監會起草)
7.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證監會起草)
8.地下水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
9.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
10.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生態環境部起草)
1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市場監管總局起草)
12.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醫保局起草)
13.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條例(科技部起草)
14.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和轉化應用管理條例(衛生健康委起草)
15.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
16.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17.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
18.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網信辦組織起草)
19.領事保護與協助條例(外交部起草)
20.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交通運輸部起草)
21.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修訂)(密碼局起草)
22.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修訂)(市場監管總局起草)
23.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起草)
24.地名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
25.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自然資源部起草)
26.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修訂)(生態環境部起草)
27.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訂)(衛生健康委起草)
28.殯葬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
此外,預備制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修訂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三、擬完成的其他立法項目
1.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
2.政府職能轉變、“放管服”改革、“證照分離”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規清理項目
3.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立法項目
這是繼2020年8月28日司法部辦公廳向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全國律協、建筑業協會等46家單位、部門發函,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定向征集意見后,通過官方渠道正式獲悉的《招標投標法》修訂新動態。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表明《招標投標法》完成修訂已進入倒計時。
已頒布實施近20年的《招標投標法》將迎來大修!此次修訂,主要涉及一些在招投標領域長期存在、行業廣泛關注的問題。
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
《招標投標法》原第四十條修訂為: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集體研究并分別獨立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并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優勢、風險等評審情況進行說明;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排序的外,推薦中標候選人不標明排序。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結合對中標候選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風險進行復核的情況,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自主確定中標人。定標方法應當科學、規范、透明。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原第四十二條修訂為:
第四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應當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必要時采取對招標文件設定的投標人資格條件等進行修改或者其他相應措施后,依照本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少于三個的,可以開標、評標,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從現有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所有投標再次被否決的,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再見,最低價中標!
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財政部對人大代表提出的《關于在政府采購中建立最優品質中標制度的建議》給予了明確答復:將調整最低價優先的交易規則,研究取消最低價中標的規定,取消綜合評分法中價格權重的規定,按照高質量發展的工作要求著力推進優質優價采購。
此次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明確:
一、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競標。
發現投標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作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致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二、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投標項目實際需求和技術特點,從以下方法中選擇確定評標方法:
(一)綜合評估法,即明確投標文件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
(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即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候選人的評標辦法;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評標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僅適用于具有通用的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國家鼓勵招標人將全生命周期成本納入價格評審因素,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全生命周期內能源資源消耗最低、環境影響最小的投標。
三、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由此可見,“最低價中標”這一行業內廣為詬病的問題將逐漸退出舞臺!
草案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
(備注:文件為擬修訂與現行條文對比,請橫屏閱讀)
來源于:中國政府網、國家發改委網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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